第321 條
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,並符合下列規定:
一.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、樓地板面材料及窗,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。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,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。
二.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、汽車出入緩衝空間、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,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