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0 條
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其主要構造之柱、樑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
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:
層數
主要構造部份
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
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
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
承重牆壁
一小時
二小時
樑
三小時
柱
樓地板
屋頂
半小時
(一)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,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。
(二)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