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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me / 知識百科 / 建築法規 / 建築技術規則(建築設計施工編)第 70 條

建築法規

│

建築技術規則(建築設計施工編)第 70 條

 

第 70 條

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其主要構造之柱、樑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

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:

層數

主要構造部份

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

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

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

承重牆壁

一小時

一小時

二小時

樑

一小時

二小時

三小時

柱

一小時

二小時

三小時

樓地板

一小時

二小時

二小時

屋頂

半小時

(一)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,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。

(二)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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