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1 條
建築物之耐風設計,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,得進行風洞試驗。
進行風洞試驗者,其設計風力、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。
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、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,應依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