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2 條
封閉式、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,與其局部構材、外部被覆
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,依本節規定辦理。
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(以下簡稱規範)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。